【高频答疑第九期】生活服务业纳税人能否继续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小微企业的最新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
大家好,为保证税费宣传的及时性,增加宣传形式的多样性,天津市税务局开辟“高频问题汇总答疑”板块,定期汇总各区税务局收集整理的高频咨询问题,统一答疑讲解。本期内容:“小型微利企业的最新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需要符合什么条件?”等多个问答。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税务问与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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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非税篇
1.灵活就业人员如何通过天津税务APP申报缴纳社保费?
打开“天津税务”APP,从底部菜单栏“办税”进入“自然人业务”页面;登录成功后,使用“社保缴费办理”功能申报缴费。
2.灵活就业人员如何获取缴费证明?
缴费成功后,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网站或者“天津税务”手机APP,开具本人的缴费证明;也可持本人身份证件,到主管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开具缴费证明。
财产行为税篇
1.个人出租住房如何缴纳印花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2.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可以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80号)文件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3.保费发票备注里标注车船税信息的,是否还需要到税务机关开具车船税税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货物劳务税篇
1.现在一般纳税人还可以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不可以,该政策截止日期至2020年12月31日。
2.生活服务业纳税人能否继续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不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3.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的政策现在还可以继续执行吗?
继续执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篇
1.小型微利企业的最新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购进500万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现在还可以执行吗?
依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3.企业为员工报销做核酸检测的费用,该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实际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职工核酸检测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个人所得税篇
1.哪些人需要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综合所得收入全年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2.哪些人不需要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纳税人在2020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退税的。
3. 纳税人可通过什么渠道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选择邮寄申报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按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的地址。
本期知识点,你都学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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